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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章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崇仁县**镇**村**组**号**室。2016年10月15日,因吸食甲基苯丙胺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8月1日,因吸食甲基苯丙胺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2019年8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办案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被告人章某某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1克,并陪同吸毒人员刘某某在酒店共同吸食。吸毒人员刘某某向被告人章某某支付毒资和陪同吸食毒品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抓获和破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黄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甲基苯丙胺定性分析;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自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建国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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