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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260号

被告人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南昌市高新**大道**号**栋**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高新区**镇**村**)。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20年8月4日晚17时许,唐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微信昵称“**甲”的男子购买1000元毒品,通过扫码支付1000元至被告人章某甲的手机中微信昵称为“**乙”的账户。当日18时许,唐某某到本市高新区瑶湖岱山三街与长旺路口的黄家小院门口从章某乙(另案处理)处拿到少量毒品冰毒和麻古,章某甲在现场未下车。

2020年8月14日中午13时许,熊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胡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胡某某则联系章某乙购买,双方约定在本市高新区瑶湖岱山三街与长旺路口的绝味水煮店内交易。当日14时许,熊某某、胡某某、章某乙到达绝味水煮店后,经双方谈价约定1500元1小袋冰毒、150元1粒麻古。章某乙联系被告人章某甲送毒品到绝味水煮店里来,后章某甲拿了8小袋冰毒和10粒麻古给章某乙,章某乙将毒品交给熊某某,并使用章某甲的手机中昵称为“**乙”的微信收款码收取了13400元毒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明细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称重、辨认等笔录。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章某甲分别于2020年7月底的一天、8月13日左右的一天、8月18日容留章某乙在自己位于本市高新区**大道**号**栋**室的租住处以打板烫吸的方式同场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被告人章某甲于2020年8月19日被抓获归案。

1.租房合同等书证;

2.证人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2次非法出售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甲3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章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娟

检察官助理:胡懿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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