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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761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诸暨市**街道**村**号。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4月4日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8月11日因犯抢劫罪、绑架罪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5年,2014年10月11日至2018年11月17日在诸暨市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2019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2日故意伤害他人、故意损毁财物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章某某以“谈恋爱”等名义接近受害人,谎称自己帮老板扛罪名获得了老板赠与的房产欺骗受害人,后又以要将房产过户需要过户手续费等为由骗取他人共计人民币29.5124万元。

1、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章某某以房产过户为由骗取杜某某2.71万元;

2、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章某某以房产过户、行贿办理保外就医、承包的工地处理事故等为由骗取胡某某21.7744万元;

3、2020年4月20日至23日,被告人章某某以房产过户、处理打架等为由骗取周某某3700元;

4、2020年6月10日至13日,被告人章某某以房产过户、治疗腿部疾病等为由骗取斯某某4.65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人口信息、行政处罚法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社区矫正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记录、银行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证明等; 

2.证人方某某、曾某某的证言及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斯某某、周某某、杜某某、胡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照片记录表、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原始证物使用记录、手机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章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宣琴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13606******;

2.移送侦查卷宗3册、笔录、辨认笔录、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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