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21992********,初中文化程度,苗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镇**村**。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章某某伙同何某某、曾某某、王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通过虚假炒股平台“和汇国际”平台,构建虚假的炒股群。期间,被告人章某某系总监,负责管理、指挥何某某、曾某某等人使用多个微信号码,虚构股票老师陈某某、投资人员王某乙等不同身份,以推荐股票、分析股票趋势,编造“金融股神争霸大赛”等方式,制造跟着陈某某投资即可获得高额回报的假象,骗取被害人董某某霞根据王某甲等人的引导下于2018年4月18日、19日、20日在“和汇国际”平台共计投入1253652.57元用于虚假炒股。至案发,被害人董某某霞共计损失1 070 183.16元。
2018年12月17日,民警至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新围村新河街7巷10栋901室将被告人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流水账单、微信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董某某霞的陈述;
3.同案人员何某某、曾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素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关押在拱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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