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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1423号 

被告人章某甲,曾用名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起,被告人章某甲虚构事实,用自己注册的微信小号冒充“张某某”律师,以打官司、聘请律师需要用钱、只有打完官司才有能力还徐某某钱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信任,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偿还的前提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从被害人徐某某处共骗得人民币142219.8元,大部分被用于网络赌博等非法用途,现赃款被其挥霍一空。

2020年6月2日,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2.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章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每恒

2020年9月11

附:

1.被告人章某甲现被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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