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438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黎某某的姐夫莫某某因酒驾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查获,黎某某找到林某某(另作处理)询问能否使其姐夫免于处罚。2020年8月27日,林某某联系被告人章某某,询问能否处理酒驾的事情,被告人章某某谎称可以联系“上面的人”处理,但需要先交人民币2万元,处理不成功会退还,处理成功需要再交10万元。林某某于是将此事告诉黎某某,黎某某于当天17时许通过微信分别两次转账4万元到林某某的微信上。林某某收到黎某某4万元后,将2万元转账给章某某,剩余2万元转账到自己银行卡。章某某收到2万元后并未找人处理酒驾事宜,而是用于自己生活消费和还债。当晚被告人章某某联系林某某谎称事情已经处理好,但需要支付10万元,并约定次日到西樵交警中队门口见面处理,遭到黎某某、莫某某两人的拒绝。次日,莫某某自己到西樵交警中队接受处罚。事后黎某某要求林某某等人退回4万元,章某某拒绝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伟忠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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