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章某某,曾用名章某乙,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路**号**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4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章某某以低价购买香烟的名义从姑姑章某丙处借款6万元,后将该6万元归还同学徐某某。之后2月23日-27日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因自己系**公司会计,遂以“**公司委托其购买香烟”的名义,到被害人王某某、黄某某夫妻二人经营的位于兰溪市**街道**路**号**副食品店内,与被害人王某某商定购买每条中华牌香烟的价格为450元并赊账月结,分四次从被害人王某某、黄爱莲夫妻二人处骗得中华牌硬壳香烟150条。之后被告人章某某告知其姑姑章某丙150条香烟系其低价购买而来,并将香烟交给章某丙销售用于抵6万元借款。事后,章某丙将该150条香烟以每条385元的价格销售给兰溪市**街道**路何某某经营的副食品商店。经兰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150条中华牌香烟价值人民币64500元。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章某某委托其姑姑章某丙,主动向被害人王某某退出150条中华牌香烟款人民币60680元,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记账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收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微信截图、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章某某同志有关情况的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丙、何某某、徐某某、章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兰溪市价格认定中心关于对中华牌香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凌飞
(院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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