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 兴 市 上 虞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2160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号,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7日至7月20日,被告人章某某虚构绍兴市上虞区**街道****幢**室房屋对外出租的事实,以收取押金及房屋租金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0000元。
2、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章某某虚构绍兴市上虞区**街道****幢**室房屋对外出租的事实,以收取押金及房屋租金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2000元。
3、2020年7月22日至7月23日,被告人章某某虚构绍兴市上虞区**街道****幢**室房屋对外出租的事实,以收取押金及房屋租金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应某某人民币2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应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应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张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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