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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聚众斗殴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1386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7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乡**村**组**号。被告人章某某曾因敲诈,于2010年3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曾因吸毒,于2017年9月被行政拘留二日;曾因吸毒,于2018年6月被行政拘留六日,社区戒毒三年;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被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11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1日、2019年12月16日,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日、2019年12月30日,该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16日、2019年12月1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8日23时许,王某甲在本市鼓楼区**路**号**龙虾店索要王某乙(已判决)之前向自己所借赌债2.7万余元,与王某乙发生口角,后王某甲联系自己儿子王某丙帮忙到龙虾店找王某乙要债,王某丙联系被告人章某某、吴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后三人均另案处理)、范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2017年4月29日零时许,上述人员至王某乙的**龙虾店内后,王某丙向王某乙讨要赌债,双方因言语不和,王某乙从店内房间拿出一把长刀追赶王某丙一方人员,王某乙妻子徐某甲电话联系其父亲徐某乙、弟弟徐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至龙虾店,并对范某某进行殴打。王某丙、章某某等人从龙虾店跑出后至章某某驾驶车辆的后备箱取出棍子至案发现场准备还击,在见到徐某丙持长刀冲向自身方向后逃窜。

2019年5月17日,民警在本市建邺区**路**号**幢**单元**室章某某家中将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监控截屏、通话话单、门诊病历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丙、张某某、范某某、王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章某某已着手实施聚众斗殴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鑫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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