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308号
被告单位繁昌县**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2NC8ME3C,单位地址繁昌县孙村镇猫耳山,法定代表人章某某。
诉讼代表人郭某某,性别女,1990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繁昌县**服饰有限公司出纳会计,联系方式1515631****。
被告单位芜湖**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51812267B,单位地址芜湖县六郎镇殷港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颜某某。
诉讼代表人赵某某,性别女,1976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芜湖**服饰有限公司仓管员,联系方式1822679****。
被告人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78********,汉族,中专,繁昌县**服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繁昌县**镇**花园**幢**单元**室。2019年9月3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县看守所。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76********,汉族,中专,芜湖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住江西省安福县**镇**路**号**室。2019年9月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俞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68********,汉族,高中,繁昌县**服饰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繁昌县**镇**村**村组**号。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盛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90********,汉族,初中,繁昌县**服饰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繁昌县**镇**村**村组**号。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繁昌县**服饰有限公司、被告单位芜湖**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章某某、姚某某、俞某某、盛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章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2017年2月,被告人章某某、俞某某、盛某某注册成立了繁昌县**服饰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服饰服装等业务。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份间,被告人章某某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9%的开票费通过被告人姚某某从芜湖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购买十九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单位抵扣税款。虚开的十九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为1509382.75元,税额为241501.25元,价税合计1750884元。
2、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章某某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姚某某以支付9%的开票费从河南省唐河县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开具了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单位抵扣税款。虚开的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为363793.1元,税额为58206.9元,价税合计422000元。被告人姚某某从中赚取2%的开票费。
被告人俞某某、盛某某明知章某某虚开的上述二十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用于单位抵扣税款,制作假的材料物资进库验收单,并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签字审核。
二、挪用资金罪
2019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章某某在担任繁昌县**服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49.22万元转至本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用于个人消费和进行营利活动。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姚某某均主动到繁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其中被告人姚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16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姚某某等四人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违法犯罪资金查控平台查询结果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姚某某、盛某某、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繁昌县**服饰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章某某、俞某某、盛某某,在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被告单位芜湖**服饰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姚某某为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从中收取好处费,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且数额较大未退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章某某、姚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潜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芜湖县看守所。被告人姚某某(1515531****)、俞某某(1362569****)、盛某某(1822678****)住所如上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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