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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等两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公诉刑诉〔2019〕821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7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兰溪市**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路**号**幢**单元**室。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2018年10月29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兰溪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路**号**幢**单元**室。2018年10月29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2019年7月7日、2019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系兰溪市**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实际管理人。2016年3月14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立即归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下称“宁波银行金华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宁波银行金华分行”对“**公司”位于兰溪市**街道**行政村1幢、2幢、3幢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人章某某、李某某等四人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7年6月20日,浙江**纺织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程序竞得涉案1幢、2幢、3幢房产。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多次要求被告人章某某、李某某腾空上述房产(包括2幢、3幢地下室),章某某、李某某一直拒不腾空2幢、3幢地下室,并于2018年1月1日将2幢地下室出租给他人使用,导致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章某某、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章某某、李某某将兰溪市**街道**行政村1幢、2幢、3幢的房产及地下室全部交付浙江**纺织有限公司,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取保候审申请书、协议书、交付证明、谅解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法院移送案件有关材料等;

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同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维

2019924

附:

1.被告人章某某(联系电话158*******)、李某某(联系电话138*******)现在家候审。

2.公安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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