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检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5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抚州市临川区**镇,住崇仁县**镇***鼎**栋*单元***室。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章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窜至崇仁县**镇****村(**城市公园对面)******厂内,盗得废旧摩托车1辆。一、二天后,章某某再次窜至该**厂内,盗得孵化机控制箱、投食机控制器、电动机、冷却风扇、发电机水箱、充电器等物。窃后,章某某将所盗的摩托车、孵化机控制箱等赃物,装运到巴山镇人民大道四中旁一废品收购店出售,得赃款480元。
2020年4月24 日,被告人章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窜至崇仁县**镇**村**里养猪场内,盗得铝合金门3扇,之后装运到四中旁的废品收购店准备出售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崇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3扇铝合金门价值人民币20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廖某某、曾某某陈述,证人周某某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价格认证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福林
检察官助理:杨志群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居住于**镇***鼎**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证人名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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