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1244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厂宿舍*栋*单元***室。被告人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5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6年8月3日被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8年1月22日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多次潜入芜湖市鸠某某多个施工工地,采取推门方式进入工地宿舍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 2019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章某某乘坐出租车来到芜湖市鸠某某南翔万商义城建设工地,发现工地被害人段某某工棚宿舍未上锁,遂通过推门方式进入宿舍,将段某某钱包内现金45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2. 2019年12月10日左右的凌晨,被告人章某某来到芜湖市鸠某某新华联建设工地,发现被害人棚宋某某工棚宿舍以及另一间工人工棚宿舍未上锁,遂通过推门方式进入宿舍,但未窃取到财物。
3. 2019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章某某再次来到芜湖市鸠某某新华联建设工地,发现被害人甘某某的宿舍未上锁,遂通过推门方式进入工棚宿舍,将甘某某裤子里的现金170元盗走。后采取推门方式进入被害人宋某某宿舍,但未窃取到财物。
4. 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章某某来到芜湖市镜湖区长江路商合杭高铁建设工地,发现被害人褚某某工棚宿舍未上锁,遂通过推门方式进入宿舍,但未窃取到财物。
2020年3月12日,公安机关在芜湖市镜湖区潜水装备厂宿舍7栋3单元502室将被告人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某某、宋某某、甘某某、褚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生
2020年6月30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正副本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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