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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23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西省********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8日左右的一天凌晨5时多,被告人章某某窜至玉某市**街道**村**公司营销部门口,趁被害人张某甲存放在该处的空油桶无人看管之机,将其中一只空油桶(无法估价)搬到自己的电动三轮车上,准备离开现场时被被害人张某甲发现后将油桶还给被害人张某甲。

2、2020年1月10日凌晨3点多,被告人章某某窜至玉某市**街道**村台州**有限公司门口, 趁被害人李某某存放在该处的空油桶无人看管之机,窃得其中四只空油桶(无法估价)。后被告人章某某以人民币25元/1只的价格将窃得的四只空油桶销赃给玉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3、2020年1月1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章某某窜至玉某市**街道**村台州**有限公司门口, 趁被害人李某某存放在该处的空油桶无人看管之机,窃得其中六只空油桶(无法估价)。后被告人章某某以人民币25元/1只的价格将窃得的六只空油桶销赃给玉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4、2020年1月1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章某某窜至玉某市**街道**村台州**有限公司门口,趁被害人李某某存放在该处的空油桶无人看管之机,窃得其中四只空油桶(无法估价)。后被告人章某某以人民币20元/1只的价格将窃得的四只空油桶销赃给玉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4日中午,被告人章某某在玉某市**街道西青岭隧道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的情况说明;

2.证人普某某、张某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张某甲、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毓建

2020年4月20

附:

1.被告人章某某取保候审在玉某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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