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章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6时许,被告人章某某伙同“老周”(另案处理)驾驶汽车至广州市天河区**村**路**号门前附近盗走铜线33公斤(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419元),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1260元。
2019年12月18日6点40分许,被告人章某某、“老周”再次开车到上址盗窃铜线,得手后准备剥离铜芯时,章某某被现场抓获,缴获铜芯70公斤。
综上所述,被告人章某某、“老周”盗窃铜芯共103公斤(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429元)。案发后,章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宁小红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铜芯等物证;2.案发现场照片等书证;3.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帆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缴获的铜芯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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