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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盗窃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17〕33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31966********,汉族,文盲,油漆工,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暂住如东县**镇**村**组。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如东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28日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章某某,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月29日起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章某某于2016年6月至8月期间,在如东县**镇先后入户盗窃9起,共计窃得蚕豆150斤、油菜籽610斤。经认定,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391元。具体如下:

1.被告人章某某于2016年6月的一天,在如东县**镇**村**组陆某某宅窃得油菜籽80斤;

2.被告人章某某于2016年7月的一天,在如东县**镇**村**组曹某某宅窃得蚕豆80斤;

3.被告人章某某于2016年7月13日,在如东县**镇**村**组高某甲宅欲实施盗窃,因被人发现逃离,未能窃得财物;

4.被告人章某某于2016年7月的一天,在如东县**镇**村**组唐某甲宅窃得油菜籽80斤、蚕豆50斤;

5.被告人章某某于2016年7月的一天,在如东县**镇**村**组花某某宅窃得油菜籽80斤;

6.被告人章某某于2016年7月的一天,在如东县**镇**村**组花某某宅窃得油菜籽80斤;

7.被告人章某某于2016年7月的一天,在如东县**镇**村**组高某乙宅窃得油菜籽80斤、蚕豆50斤;

8.被告人章某某于2016年7月的一天,在如东县**镇**村**组陈某某宅窃得油菜籽100斤;

9.被告人章某某于2016年8月11日,在如东县**镇**村**组刘某某宅窃得油菜籽110斤。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已赔偿各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徐某某、唐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陆某某、曹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如东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洋洋

2017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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