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84********,汉族,职高文化,务工,住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村**路**号。均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判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5月30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章某某骑电瓶车经过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建设村百头场,趁被害人陈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溜门入室方式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返家的陈某某发现并当场抓获后报警,由公安民警将其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入户盗窃1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婉贞
2020年5月22日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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