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章某某盗窃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古田县凤埔乡苏墩村桃洲72号,户籍在福建省三明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3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在其手机上输入室友被害人康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信息,通过查阅康某某手机接收到的短信验证码成功登陆支付宝账户,再使用事先搜集的康某某银行卡账号及身份证信息修改支付宝交易密码。当晚章某某使用康某某的支付宝账户通过扫描网络赌博平台收款二维码,盗刷人民币5000元(币种,下同)。同月17日1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再次使用相同手段其在康某某支付宝账户上盗刷29000元。

同年12月22日,被告人章某某在古田县凤铺乡苏墩村桃洲自然村环湖路工地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其亲属已代为退赔康某某被盗钱款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告人章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支付宝账户明细、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证言。

3.被害人康某某陈述。

4.被告人章某某供述和辩解。

5.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6.古田县公安局提取的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支付宝账户资金3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雪斌

检察官助理 余艳菁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