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和郑某某(另案处理)经共同商量,由章某某驾驶的赣******轿车一同前往南昌市高新区昌东镇创新大道旁城管停车场内,根据分工,郑某某负责持撬棍撬锁将电池取出,章某某负责将电池搬至小车后尾箱,从小遛共享电动车内共窃取48V28Ah的星恒牌锂电池10组(价值人民币16480元)。当日,小遛共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发现电动车电池被盗报警,侦查人员根据赣******小车的活动轨迹找到该小车,在该车后尾箱内查获3组锂电池,其中1组蓝色恒星牌锂电池系该公司被盗电池,另外2组白色电池系街兔电单车内的电池。另外,在章某某租的仓库内查获9组蓝色电瓶。
另外,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交代,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11时,章某某和郑某某在高新区城管停车场,窃取了3组白色电池(价值人民币1530元),该电瓶系他人窃取后遗留的。上述被追缴电池均被发还被害单位。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章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章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幸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指认现场笔录;
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因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至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燕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章某某现关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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