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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785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91********,满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3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城南大道1座4层保安宿舍内,趁被害人任某某熟睡之机,窃取任某某黑色华为牌畅享10e型手机一部,后通过微信转账盗走任某某微信内人民币783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20元。

被告人章某某于2020年6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站派出所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马家堡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账号截图及转账照片、中信银行交易明细、诊断证明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章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任某某对章某某的辨认笔录,章某某对盗窃等地点的辨认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齐  跃

检察官助理 邢梦秋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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