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章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2740号

被告人章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山东省梁山县**乡**村**号,暂住上海市闵行区**镇**路**号**号**室。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路**号**金店内试戴戒指,期间其趁营业员被害人胡某某不备,将一枚价值人民币1,123元的黄金戒指握在手中带离金店。上述黄金戒指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胡某某。

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及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章某某于上述时间地点盗窃一枚黄金戒指的情况。

2、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章某某处扣押涉案戒指并发还被害人的情况。

3、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戒指的价值。

4、公安机关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章某某到案经过等情况。

5、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章某某的主体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庆天

检察官:董红

检察官:韩元梅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7621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