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349号
被告人章某甲,男,群众,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6261962********,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三门县**街道**巷**号。因犯抢劫罪于1982年5月31日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本案,于2020年05月15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0日晚上,被告人章某甲趁无人之际,在三门县海游街道老东站疏导点,将被害人蒋某某的一台氧气泵偷走。该氧气泵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2020年1月中旬晚上,被告人章某甲趁无人之际,在三门县海游街道老东站疏导点,将被害人章某乙的一只野生土鳖偷走,后自己将该土鳖食用。
3、2020年5月10日晚上,被告人章某甲趁无人之际,在三门县海游街道老东站疏导点,将被害人章某乙的10斤黄鳝偷走,后将盗窃所得黄鳝以310元的价格卖给倪某某。
4、2020年5月13日晚上,被告人章某甲趁无人之际,将在三门县海游街道老东站疏导点,将被害人章某乙的两条野生淡水鳗鱼偷走,其中一条小的鳗鱼丢弃,另外一条大的鳗鱼以35元的价格卖掉。
5、2020年5月14日晚上,被告人章某甲趁无人之际,在三门县海游街道老东站疏导点,将被害人章某乙的野生黄鳝、野生泥鳅偷走,该黄鳝、泥鳅已被追回,并依法发还被害人。
经三门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以上涉案氧气泵、鳖、鳗鱼、黄鳝、泥鳅等财物价格共计人民币1323元。被告人章某甲赔偿被害人章某乙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称重记录、称重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发还清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倪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蒋某某、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刑事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两年内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酌定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星安
检察官助理:张雨听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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