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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盗窃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563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淮滨县**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章某某多次到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小区,攀爬阳台后用螺丝刀别开阳台移门,先后进入该小区7幢102-106室、2幢101-108室、1幢101-108室、3幢101-107室共28套空置房,在房内用螺丝刀撬开插座面板,用钳子剪断与插座相连的电线后将电线抽出墙体,共计窃得2.5平方、2.5平方(多股)、BV4平方等规格的电线9600余米。经绍兴市柯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电线共计价值126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及其家属已退赔1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电线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工程量计算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高某某、沈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章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兴

检察官助理:潘哲睿

2020年4月14日

附注: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73530****;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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