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21996********,藏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乡**村**组**号,暂住漳州台商投资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陈朝晖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沙坂安置房“**牛肉” 店后门,盗走郑某某的八件女士内衣裤。案发后,内衣裤已追还郑某某。
2.2019年5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沙坂安置房“**造型”店门口,盗走曾某某的六件女士内衣裤。案发后,内衣裤已追还曾某某。
3.2019年5月26日24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沙坂安置房“**牛肉” 店后门,盗走郑某某的六件女士内衣裤。案发后,内衣裤已追还郑某某。
4.2019年6月2日23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沙坂安置房“**造型”店门口,盗走曾某某的3件女士内衣裤。案发后,内衣裤已追还曾某某。
5.2019年6月1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章某某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沙坂安置房“**牛肉” 店后门,盗走郑某某的七件女士内衣裤。案发后,内衣裤已追还郑某某。
6.2019年7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沙坂安置房“**造型”店门口,盗走曾某某的四件女士内衣。案发后,内衣已追还曾某某。
2019年1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沙坂安置房“**牛肉” 店后门欲盗窃女士内衣裤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内衣裤物证;2.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3.证人康某某、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郑某某、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制作的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六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跃明
检察员:林文森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共117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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