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二部刑诉〔2020〕Z69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于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冯卫文的见证下对被告人章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章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至6月13日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在被害人赵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偷配了赵某某位于鹤山市**镇**广场**栋**号**房的钥匙,并使用该钥匙进入赵某某家里多次盗窃赵某某放置在家中的铜线。此外,章某某还多次使用赵某某位于**镇**的仓库钥匙进入该仓库盗窃铜线、铝合金和铁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的铜线共价值人民币(下同)9000元,铝合金和铁因标的物灭失无法鉴定。得手后,章某某将偷得的物品销赃至废品站,得赃款8120元,均用于网络赌博。2020年6月14日,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章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若被告人章某某在一审判决前主动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关燕怡
2020年9月23日
附注:
1、被告人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共三册;
3、视听资料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4、银行卡一张、钥匙一串,随案移送,建议依法没收。
5、《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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