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蓬检一部刑诉〔2020〕1746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蓬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蓬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章某某驾驶梁某某的电动三轮车行至蓬安县918工地外,待工地的工人下班后,晚上21时许,被告人章某某步行至工地1楼找到一把铁锤,到4楼临时堆放铜制品的仓库,将木门的挂锁敲开,进入仓库内将铜制品分成5次搬到1楼,而后又分成4次将铜制品搬运到三轮车上,将偷来的铜制品用三轮车运回**镇车站。2020年5月5日上午,被告人章某某到南充市顺庆区**路**号**租车南充站店,租用了一辆白色大众牌速腾轿车(车牌号码:川*****),把偷来的铜制品用租用的大众牌速腾轿车运到成都市**区**大道**路**号**废品收购站,以每斤18.3元的价格卖给了吴某某,并从中获利5720元人民币。经蓬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918工地被盗中央空调辅材价值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伍拾元零柒角正(¥13550.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在侦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树平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仪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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