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1〕6号
被告人章某某,女,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62********,汉族,文盲,原系苏州市高新区**街**楼**厅**,住苏州市虎丘区**镇**村**幢**室。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先后四次至苏州市高新区**街**楼**鞋店实施盗窃,共计窃得价值人民币625元的鞋子5双。具体分述如下:
1.2020 年10月6日,被告人章某某至上述店内实施盗窃,窃得价值人民币149元的黑色鞋子1双。
2.2020 年10月7日,被告人章某某至上述店内实施盗窃,窃得价值人民币149元的米色鞋子1双。
3.2020 年10月14日,被告人章某某至上述店内实施盗窃,窃得价值人民币149元的豹纹鞋子1双。
4.2020 年10月16日,被告人章某某至上述店内实施盗窃,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178元的鞋子2双。
归案后,被告人章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销售清单等;
2. 证人陈某某、吴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步青芸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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