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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公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9261977********,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柘荣县,住柘荣县**乡**村**段**号。因犯强奸罪于2000年8月25日被柘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柘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某某于同年3月12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章某某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先后到柘荣县城关及周边乡镇多次盗走他人饲养的家禽,具体如下:

1.2019年8月间一天,章某某到柘荣县第二中学后面竹林鸡圈内盗走被害人魏某某饲养的18只鸡。

2.2019年9月20日,章某某到柘荣县双城镇上安亭村18号附近鸡圈内盗走被害人王某某饲养的22只鸡。

3.2019年10月6日,章某某到柘荣县双城镇溪坪街埂头桥下鸡圈内盗走被害人林某某饲养的13只鸡。

4.2019年11月11日,章某某到柘荣县城郊乡明轩苑对面山坡上鸡圈内盗走被害人郑某某饲养的15只鸡。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在柘荣县双城镇六一五西路142号门前被柘荣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并退还各被害人被盗家禽,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被盗家禽照片。

2.被告人章某某户籍证明、柘荣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柘荣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魏某某、王某某、林某某、郑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章某某供述和辩解。

5.柘荣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柘荣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7.柘荣县公安局提取的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承志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视频光盘贰张。

3.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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