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住大祥区**。因涉嫌盗窃罪,经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在双某某**医药公司当保安准备辞职回家时发现保安亭附近停有一台松吉牌电动车,钥匙还叉在车上,即将该车盗走,后章某某迫于压力将该电动车退还。经双某某物价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的电动摩托车;2、书证:到案经过、领条、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邵阳市双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7、辩认笔录: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岚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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