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2064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 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5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9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章某某窜至本市吴某某**镇**街**号**楼一宿舍,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林某某放于宿舍窗户边化妆盒内的现金人民币40元。
2、2020年09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章某某窜至本市吴某某**镇**村**号3楼一宿舍、**村**号4楼一宿舍,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方某某放于宿舍桌上盒子内的现金人民币20余元和被害人陈某某放于宿舍冰箱上的现金人民币400元。
3、2020年10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章某某窜至本市吴某某**镇**街**号3楼一宿舍,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郁某某放于宿舍床上枕头下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46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赃款人民币800元。
综上,被告人章某某共盗窃作案3起,所窃现金共计人民币92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方某某、陈某某、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云祥
检察官助理:曾超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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