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985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6195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建德市**镇**村**号。1975年9月24日因犯强奸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12年10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10月30日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自2012年 10月30日起至2013年10月29日止);2015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漏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漏罪所判与原判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漏罪与原罪并罚后尚未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月17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2月30日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2019年3月6日因盗窃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9月1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章某某到建德市**镇**号被害人林某某家中,溜门进入家中客厅,窃得林某某放置在沙发上的一部vivoX21i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50元。
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书证:户籍证明、身份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复印件、扣押决定书附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涉案手机发票照片、情况说明等;2.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3.证人孙某某、徐某某等证言;4.被害人林某某陈述;5.被告人章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卡口监控光盘,附视频侦查分析报告、监控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子珺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因病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据目录、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