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3773号
被告人章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31972********,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年初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利用在黄岩区南城街道山后村6号张某某家当保姆的便利,多次在二楼主卧室和一楼放钢琴的房间内行窃,共计窃得现金2.6万余元。现上述现金已被公安机关追回。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流水、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陈述、归案经过;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月
(院印)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台州市看守所
2.全部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含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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