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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749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11月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章某某至临海市古城街道白塔小区一公共电动车充电棚,盗走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绿源电动车后将该电动车停放在江滨路附近的公共电动车充电棚,计划第二天卖掉,后该车被邓某某找回。经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涉案电动车价格1900元。

2.2019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章某某又至临海市古城街道白塔小区一公共电动车充电棚,窃取被害人邓某某电动车后备箱内的61个一元硬币。

3.2019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章某某又至临海市古城街道白塔小区一公共电动车充电棚,再次盗走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这辆电动车后将该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蒋某某。经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1900元。

4. 2019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章某某至临海市古城街道靖江公馆地下停车库,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雅迪电动车,后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蒋某某。经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为1500元。案发后,该涉案电动车已经追回返还给被害人。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章某某在临海市古城街道被抓获,同日被行政拘留,2019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邓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娄绍敏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谅解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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