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章某某骑摩托车送刘某某(另案处理)回家,路过南昌市青山湖区飞燕路东盛卷闸门业店面时,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涂某某停放在该院内的一台台铃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32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由公安机关收缴并发还被害人,另外,章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5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涂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辉
检察官:周婧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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