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8日夜,被告人章某某在醉酒后至淮安市淮安区欣天地众象网吧门前,采用钥匙开车的方式盗走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网吧门前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章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将被盗电动车卖掉。2019年11月25日,经淮安市淮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台铃牌踏板电动车的价格为人民币2549元。
被告人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章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章某某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淮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拘役1-2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晓勤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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