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仪征市**家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仪征市**北路**号)。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厍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章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4日下午,被告人章某某在本市**镇**南路**号**洗车房**楼被害人厍某某家中,窃得手镯、戒指、项链、吊坠等千足金黄金饰品127.01克、18K黄金项链1.78克、现金人民币7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57641元。
2.同日下午,被告人章某某在本市**镇**南路**号**洗车房门口被害人厍某某宝马轿车后备箱内,窃得5包硬中华香烟、现金人民币2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425元。
被告人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71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金银回收登记薄、微信转账截图、收条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厍某某、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章某某供述和辩解;
5.仪征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立松
检察官助理:王小燕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在仪征市**家园**幢**室候审。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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