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302号
被告人章*福,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镇**村。2020年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1日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判决,于2020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8日21时许,被告人章*福在昆明市**区**村**号楼下,盗窃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69元。
2.2019年3月18日01时许,被告人章*福在昆明市**区**村**号门口,盗窃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英雄联盟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72元。
3.2019年4月3日02时许,被告人章*福在昆明市**区**村**号门口,盗窃了被害人田某某停放于此的电动车上的鬼火牌电瓶一组,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57元。
4.2019年4月9日04时47分许,被告人章*福在昆明市**区**村**号门口,盗窃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花色动车联盟牌电动车一辆,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623元。
5.2020年6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章*福在昆明市**区**房**村**号门口,盗窃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的台铃牌电动车电瓶二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2.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辨认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成立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福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姗姗
检察官助理:张燕琳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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