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章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65********,汉族,不识字,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镇**村**自然村**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社区**村**区**号。被告人章某某曾因卖淫,于2019年5月7日被郎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2时许,被害人周某某将自己的绿源牌两轮电瓶车停放于郎某某华润苏果北侧停车棚内,忘记拔掉钥匙就离开现场。当日15时,被告人章某某趁四周无人注意,将该辆电瓶车盗走。经郎某某价格监测认定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20元。
同年6月12日,被告人章某某主动投案,并于当日将电瓶车归还给被害人周某某,取得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退还物品清单、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郎某某价格监测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 辨认笔录;
6. 盗窃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已退还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具有行政处罚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上述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欣
检察官助理:朱传林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被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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