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刑诉〔2014〕47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旌德县,身份证号码3425301987********,汉族,高中文化,旌德**公司工人,住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镇**小区**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旌德县**镇**路**号**幢**室)。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2日被旌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旌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日晚,被告人章某某和朋友在旌德县**公司对面的**土菜馆吃饭,约19时30分左右,章某某从其吃饭的包厢出来看见对面包厢餐桌上放着两部手机(OPPO、三星各一部),见包厢无人,遂进去将两部手机拿走藏匿在自己的电瓶车坐垫下。后章某某将OPPO手机留下使用,将三星手机扔掉。经鉴定:涉案两部手机价值3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于2014年9月2日被旌德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侦查机关在章某某处扣押了涉案的OPPO手机一部,并返还给了被害人,另章某某赔偿被害人现金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手机一部(照片);
2. 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3. 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淑红
2014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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