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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8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会**组,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村**栋**号**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章某某经过昆明市盘龙区**路**医院旁人行道时,盗窃睡在路边凳子上被害人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苹果7plus手机。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章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村被公安人员抓获。经工作,查获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2.物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5.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证言;6.鉴定意见:被盗手机价格认定及告知;7.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梅梅

(院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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