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福建省安溪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村(以上信息均属自报)。2018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2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8月1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章某某独自一人至厦门市湖里区钟宅路7号海天广场海鸿楼门口处的电动车停放处,将被害人杜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未上锁,且插着钥匙的一部黑蓝相间颜色的“牧牛”牌电动车(价值不详)盗走。被告人章某某骑着该电动车经过厦门市湖里区殿前社石鼓山立交桥下出岛方向的第一个涵洞处将该车的电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一过路的收废品的中年男子,后将车身遗弃在周边。
2020年8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章某某独自一人至厦门市湖里区金山国际金湖五里5号枋湖社区综合文化活动中心门口处,将被害人龚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黄色的标有“饿了么”字样的未上锁,且插着钥匙的电动车(价值不详)盗走。被告人章某某骑着该电动车来到林某某位于厦门市湖里区**社**号的**电动车店,将该车以300元的价格抵押给林某某。
2020年8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章某某独自一人至厦门市湖里区中闽百汇与吕厝地铁站中间的楼梯处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未上锁,且插着钥匙的一部黑色北京现代牌电动车(价值不详)盗走。被告人章某某骑着该电动车来到胡某某位于厦门市湖里区**社**号的电动车店,将该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胡某某。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章某某在本市湖里区湖里妇幼附近被巡逻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查获的两部电动车分别发还给被害人龚某某、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向证人林某某扣押的北京现代牌电动车一台;向证人胡某某扣押的北京现代电动车一部及车钥匙一把、遥控一个;向犯罪嫌疑人章某某扣押的人民币478.5元。提取笔录、接收证据清单等。2.书证:证人林某某提交的抵押单一张等;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龚某某和林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两份;7.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等;9.其他综合性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章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林义建
检察官助理:郑 晖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赃款四百七十八点五元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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