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65********,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厂。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章某某以每棵林木35元的价格收购沧源县**镇**组的林木,并于2018年6月20日到原沧源县林业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蓄积494m³(出材量321m³),采伐期限2018年6月15日至12月31日止。期间,采伐200余m³。
2020年5月初(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章某某在未重新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情况下。以“砍伐出原木数量按每立方米130元的价格作为砍伐费用”雇请鲍某某,让其帮找砍伐林木的工人,再次到沧源县**镇**组小地名为“公羊供”的林地内砍伐与沧源县**镇**组收购的林木。随后鲍某某、李某甲等5名村民自带砍伐工具(油锯)到小地名为“公羊供”的林地内砍伐林木后被查获。经现场勘查、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章某某雇请人员砍伐的林木共计189棵,林木树种西南桦;立木材积为26.8242m³;原木材积为12.1m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等工具、立木材积(蓄积)共计26.8242m³,2、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李某乙、鲍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加工销售为目的,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林木,折合立木材积(蓄积)共计26.8242m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学云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住沧源佤族自治县**木材加工厂。联系电话1398834****。
2.卷宗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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