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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滥伐林木案)_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蔚检四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61984********,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蔚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蔚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章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蔚县桃花镇八村的树木砍伐。经鉴定,蔚县桃花镇八村被伐林木树种全部为杨树,规划林地内被伐株数为76株,立木蓄积为35.90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诊断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证明、身份证信息详细信息、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甲、任某某、何某甲、白某某、何某乙、孙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炼某甲、炼某乙、孙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自由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住蔚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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