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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章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章某甲的父亲章某丙于2017年,将其普宁市赤岗镇位于顶埕新寨后阴东边往西边第3至4间楼地分给养子杨某某。杨某某于同年在分得的楼地建成楼房结构一层。2018年初,因章某丙患病急需筹款,杨某某和章某丙商议后,将其上述建成的楼房以人民币15万元转让给被害人章某甲。2019年年底,被告人章某甲得知其父亲章某丙将上述楼地分给了杨某某,认为杨某某不该将楼房卖给外人,为收回楼地,遂于2020年2月28日下午雇佣一部挖掘机拆除上述楼房9面墙体及门框、窗框,后被被害人章某甲及时制止。经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楼房受损的物品价值及修复费用共人民币18909.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理登记表、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照片,楼房出售协议及收据、遗赠抚养协议、分家协议、普宁市**村**,价格认定结论书;2.被告人章某甲供述;3.被害人章某甲陈述;4.证人杨某某、余东洪证言;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X纯

(院印)

2020年5月15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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