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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栋**号,现住地**。因吸食毒品,2010年5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至5日期间,被告人章某某4次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在其位于本市武陵区**街道**保障房**单元**房的家中吸食毒品。经检测,二人尿液中二乙酰吗啡均呈阳性。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2日7时许,章某某和王某某共出资20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后,二人在章某某家中采用注射的方式吸食;

2、同年8月3日20时许,章某某和王某某共出资20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后,二人在章某某家中采用注射的方式吸食;

3、同年8月4日17时许,章某某和王某某共出资20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后,二人在章某某家中采用注射的方式吸食;

4、同年8月5日11时许,王某某出资20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在章某某的家中,二人采用注射的方式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详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照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伍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达夫

2020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押常德市看守所,联系方式1521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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