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普宁市人,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11日04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喝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途经S236线普宁市大坝镇大坝天桥路段时,被普宁市交警大队查获。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章某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99.8毫克/100毫升,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现场呼气测试单。2、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3、鉴定文书-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某某
(院印)
附:刑事侦查卷宗二册;量刑建议书;认某某具结书、认某某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补充材料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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