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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5〕365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号。2015年1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章某某酒后驾驶豫N*****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永城市新城芒山路与电大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表;

2.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视听资料: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芳

陈 敏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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