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市**乡**村**组**号。2015年1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章某某酒后驾驶豫N*****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永城市新城芒山路与电大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表;
2.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视听资料: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芳
陈 敏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