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木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8********131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木垒县,住木垒县**三期*号楼*单元*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木垒县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木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木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时15分许,章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新B****2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从2020音乐餐吧旁边的小巷出发,沿X2801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哈中门口附近,车辆撞上护栏,造成一起护栏受损、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经木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负本案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找人顶替自己,被交警发现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新B****2号长安牌小型轿车;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常住人口信息表一份、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单、法院判决书、授权委托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散件)等;
3.证人证言:张某某、骆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陈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章某某四次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新交司鉴中心【2020】法毒鉴字第QTJ0526号、第QTJ05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事发后找他人顶替,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检查,同时被告人曾因酒后驾驶受过刑事处罚,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至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 锋
检 察 官:马飞凡
2020年12月 3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木垒县**三期*号楼*单元*室。
2. 案卷1册,讯问笔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共计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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