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9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住思茅区**小区**栋**室。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3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2日22时7 分许,被告人章某某酒后驾驶云J*****号小型轿车(载李某甲)沿普洱市思茅区鱼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军分区门口旁时,其所驾车辆左前侧车头与正在清理路面的被害人郭某某发生相撞,造成郭某某受伤、车辆轻微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害人郭某某被送往普洱市人民医院救治并于同年7月6日出院,同年8月18日又因腹部疼痛再次入院治疗,经救治无效于同年9月28日死亡。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章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郭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1、郭某某系交通事故损伤并发双肺及腹盆腔多组织、器官感染并多器官功能不全死亡;2、交通事故损伤为郭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其他原因为次要原因;3、送检的章某某血样(检材)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45. 37mg/100ml。
被告人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章某某的正侧面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户口证明、被害人郭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送达回执、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记录表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返还物品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刀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告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1张、视听资料制作说明1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娜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章某某在思茅区**小区**栋**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件8页,光盘1张;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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