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9〕766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垸**号。2010年2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2010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6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至27日期间,四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注册地和办公地:成都市武某某**路**号**栋**层**号)网站和APP遭受两次网络攻击,无法正常运行。在此期间,邵某某(因疾病取保候审)联系**公司客服人员,宣称网络攻击行为系其所为,邵某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维护费,否则还会进行网络攻击。
2019年5月27日,邵某某(微信号“宝哥”)建立了一个“四川大宗技术顾问”微信群,并邀约被告人章某某(微信号“猫哥”)、张某某(微信号“自求多福”)加入该微信群,由章某某充当技术人员在微信群内继续对**公司进行敲诈勒索,威胁**公司向其支付1万元人民币,否则将再次对**公司网站进行黑客攻击。2019年5月28日,**公司因担心网站再次遭受黑客攻击,遂通过支付宝向章某某转款5000元人民币,章某某在收到该款项后自留1000元,将剩余4000元转给邵某某,邵某某又将其中2000元转给张某某。
2019年6月1日,公安民警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家园”小区将被告人章某某挡获,并从其住处查获电脑主机两台、 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主机硬盘一个、手机两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小青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碟四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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